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土地管理局 轉發國家稅務局 國家土地管理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
遼地稅發〔1996〕217號 頒布時間:1996/9/9 12:29:21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土地管理局 轉發國家稅務局 國家土地管理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
遼地稅發〔1996〕217號
成文日期:1996-09-09
各市地方稅務局、土地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沈陽、大連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國稅發[1996]4號《關于土地增值稅發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給合我省實際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健全工作聯系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土地增值稅征管中的問題,建立資料傳遞和信息反饋制度,土地管理部門要積極向稅務部門提供納稅人的完(免)稅情況。根據需要,經土地管理部門與稅務部門協商指定的稅務人員可向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有關資料。稅務部門對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轉讓或公開引用。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完善地價評估及確認制度,并將地價確認結果提供給稅務部門。納稅人在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的同時要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交易價格扣除舊房及建筑物評估價格后得到的地價高于基準地價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該地價直接進行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交易價格扣除舊房及建筑物評估價格后得到的地價低于基準地價的,納稅人必須委托經土地管理部門備案認證的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對該地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土地管理部門對地價結果確認后,應當出具地價結果確認書(以下簡稱地價確認文件)。其中中央和省屬企業、單位的地價及地價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省土地管理局確認方為有效。
稅務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地產評估價格確認制度,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查及確認。其中轉讓房地產收入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在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必須經省地稅局確認。
三、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土地增值稅征管和土地資產管理:
(一)申報。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和受讓人應確定的期限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和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納稅人同時應在轉讓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并持納稅申報表、土地使用權證書、轉讓合同、地價確認文件及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二)確認。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地價確認,并對受讓人提出的變更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核,分別和,向受讓人和納稅人出具土地登記收件單及其復印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地價確認文件和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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