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財[2000]398號 頒布時間:2000/1/5 21:35:23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財[2000]398號
發文日期:2000-01-05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同直屬分局:
最近一些市請示和詢問在財產稅征收中一些具體業務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期間的認定問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應按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所在地段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征稅。開發建設期間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開發建設至開發建設項目完工(含竣工)。在此開發建設期間應按其全部占用土地面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項目完工后至房地產全部出售期間,對未出售部分和已經出售部分,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買者分別銨出售與未出售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外攤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企業房地產托管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企業房地產實行委托管理,是房地產管理的一種方式,并未改變企業房地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此,仍應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和擁有土地使用權人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無償使用其他單位土地,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無償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應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民政福利企業“生產人員”的界定問題
根據《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和《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達到一定比例的,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安置盲、聾、啞、殘人員是指由企業開支的職工(包括相對固定的臨時工)中的所有殘疾人員,生產人員可按從業人員總數掌握。
五、關于尚未決算入帳但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征稅問題
根據《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三條關于"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的不再退補"的規定,對已經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決算的,在工程決算前,暫按工程預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后,應自工程決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資產決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前已按預算價值計算繳納的稅款不應再多退少補。
六、關于既從事農業生產又從事經營運輸的車輛減免稅如何掌握的問題
根據《遼寧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遼政發[1987]97號)第三條規定,對既從事農業生產又從事營業運輸的各種車輛,均按該種車輛應納的車船使用稅稅額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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