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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國稅函〔1997〕656號 頒布時間:1997/12/10 20:10:4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國稅函〔1997〕656號

頒布時間:1997-12-1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個人名下征稅問題的請示》(地稅二〔1997〕43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994年前為個人收入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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