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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沈建發[2011]16號 頒布時間:2011/2/25 13:01:04

關于印發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沈建發[2011]16號
 
各區、縣(市)建設安全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管機構,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安全監管機構,各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審窗口單位,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沈陽燃氣有限公司、沈陽水務集團,各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沈建發[2010]126號)有關規定和要求,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繳存、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現將《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簡稱安措費)有關規定和要求,進一步規范安措費的繳存、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經費的專項投入和安全設施的有效利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施工相關企業為主體,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為載體,以進一步加強和鞏固施工現場環境建設,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綜合達標管理水平為目的。本著取之于建設工程項目投入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原則,通過市、區聯動,從源頭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費長效管理機制,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管理秩序,為全市建設施工創造良好的安全條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證。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安措費制度的有效落實,成立市安措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建委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為組長;市建委建設安全處、市建委政策法規處、市建委行政審批處、市建委工程管理處、市建委公用事業處、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安全監管機構和各區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人為副組長;沈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建委審批窗口單位、各區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包括區域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審窗口單位)和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為成員單位。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沈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
 
    各區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相應建立安措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
 
    三、方法步驟
 
    1、市安措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安措費管理工作進行政策、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安全監管機構,負責對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含沈陽地鐵有限公司)組織建設的工程項目安措費的管理。
 
    市建設施工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建設安全直接監管的重點工程(含燃氣、給水工程)等建設工程項目安措費的管理。
 
    凡屬市建設安全直接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含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和沈陽地鐵有限公司組織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辦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必須到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持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原件申報并確認安措費總額和施工單位及專用賬號(確認后返還中標通知書原件、留存復印件)。核準后,憑安監機構出具的“安措費核定繳存告知書”,按照不低于工程造價2.0%的規定比例將安措費一次性全額存入到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沈陽市和平區市府大路218號)的施工單位專用賬戶,存入時應在單據摘要欄或備注欄注明項目名稱,存入后將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存款憑證復印件轉交給施工單位。并在沈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建委審批窗口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合格證明時,提供安措費存入憑證原件,經審查合格方可領取施工許可證。同時,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將每月定期收集市行政審批窗口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辦理和反饋情況,統一匯總,登記備查。
 
    2 、各區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委托的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建設安全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含燃氣、給水工程)安措費的管理。
 
    凡屬區域建設安全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含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和沈陽地鐵有限公司組織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辦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必須到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持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原件申報并確認安措費總額和施工單位及專用賬號(確認后返還中標通知書原件、留存復印件)。核準后,憑安監機構出具的“安措費核定繳存告知書”,按照不低于工程造價2.0%的規定比例將安措費一次性全額存入到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沈陽市和平區市府大路218號)的施工單位專用賬戶,存入時應在單據摘要欄或備注欄注明項目名稱,存入后將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存款憑證復印件轉交給施工單位。并在沈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建委審批窗口或區域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審窗口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合格證明時,提供安措費存入憑證原件,經審查合格方可領取施工許可證。同時,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將每月定期收集市或區域行政審批窗口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辦理和反饋情況,統一匯總,登記備查。并將匯總情況報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
 
    3、安措費專項資金采取專款專用、階段撥付的方式管理。施工單位在申請使用安措費過程中必須認真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安措費已按規定比例繳存,建設工程項目《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施工條件確認)手續完備,施工現場具備開工條件,施工單位可申請使用安措費總額的50﹪。
 
    申領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屬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遞交“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使用申請表”、“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繳存報告單”;“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項存款憑證復印件”、“施工單位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經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屬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安措費的撥付審核工作后,由申領安措費施工單位將審核合格、簽字蓋章后的“申請表”等審核批件送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接到“申請表”等審核批件,經復核無誤、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即時將本期應付款撥給施工單位安措費專用賬戶解付。專戶資金不可提取現金。同時,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將每月安措費撥付情況統一匯總后,定期報送市和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備查。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包括裝飾裝修、機電設備安裝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時,經施工單位申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檢查,施工現場達到安全文明標準化合格標準(由安監機構出具“安全文明標準化合格施工現場確認書”和“申請支付使用安措費施工現場檢查表”),施工單位可申請使用剩余的安措費。未達到標準的暫不予解付,經整改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復查達標后再予解付剩余安措費。
 
    申領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屬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遞交“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使用申請表”、“施工單位已購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及憑證”、“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審查意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安全文明標準化合格施工現場確認書”和“申請支付使用安措費施工現場檢查表”。經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屬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安措費的撥付審核工作后,由申領安措費施工單位將審核合格、簽字蓋章后的“申請表”等審核批件送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接到“申請表”等審核批件,經復核無誤、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即時將剩余安措費撥給施工單位安措費專用賬戶解付。專戶資金不可提取現金。同時,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北市支行將每月安措費撥付情況統一匯總后,定期報送市和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備查。
 
    四、有關要求
 
    1、各級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相關安措費管理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對安措費繳存、審批、撥付和申請使用情況進行綜合管理。建立監督和防腐機制,明確審批權限和管理責任,把握政策和原則,做到領導把關、專人負責、即繳即存、賬目清楚、專項審批、即時撥付、定期審計、定期培訓,確保安措費管理規范、有序實施。
 
    2、各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按照有關建設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安全強制性標準,結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標準化達標檢查和綜合考評,對施工現場安措費使用落實情況進行依法督查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處于安全可控狀態。特別要對剩余安措費(第二階段)撥付后,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的專項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管,要對工程竣工前安措費落實較差、施工現場隱患問題較多、安全管理不達標的,提出整改意見,記入安全監督檔案;對隱患問題嚴重的,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不予評先表彰,依據有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并納入后續工程招投標限制或準入條件。
 
    3、安措費按工程造價的2.0%計取。如建設工程構成特殊,施工單位可根據工程特點及周邊環境適當調增安措費費率,在投標報價中一并報出,但不得低于2.0%。
 
    4、對未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等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先期施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在后期補辦建設工程相關手續時,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5、凡2011年3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沈建發[2010]126號)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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