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費或是項目管理費能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頒布時間:2013/4/22 10:46:58
工程管理費或是項目管理費能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現有好多房地產項目,通過外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和運營等,針對此種工程管理費能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內容,有關規定如下:
(六)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2、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所得稅中開發間接費包括工程管理費,但土地增值稅未明確。
理論上講,工程管理費類似于開發間接費,無非是一個是公司自己的工程管理人員,一個是外聘的工程管理人員。監理費(財務上是記在前期費用里面)既然能扣除,外聘的工程管理公司的費用理由也可以扣。另外,監理費土地增值稅也未予以明確,但清算時我們也是可以作為扣除項的,因為從理論上分析它是符合土地增值稅扣除條件的,不應死板地認為未寫的就不能扣除,應該反向認為法規未規定不能扣除的都應可以扣除,比如:民法、刑法等,不都是這樣執法的嘛。
工程管理費,財務上放在何科目前不是很明確,有記在前期費用下單獨核算,也有記在開發間接費中核算。我認為工程管理費還是記在前期費用中核算更適合,理由:1、工程管理費基本上是直接對應項目各期成本,有明確的收費對象和標準,不存在再分配的概念。2、放在開發間接費無法反應分期金額,還需要再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