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公司安置給拆遷戶的安置房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頒布時間:2010/12/19 12:12:17
開發公司安置給拆遷戶的安置房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現行相關稅法之規定,對于開發公司安置給拆遷戶的安置房應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并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各省市地方稅務的規定,考慮到拆遷安置房與一般商品房買賣的特殊性,對其營業稅納稅事項亦作出了特別的規定。即對于開發公司的安置房,在交付給拆遷戶時,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安置房若是其開發的商品房,對補償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同類住宅房屋的開發成本價核定計算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對補償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部分,則按該安置房同類商品房的市場價格,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營業額計算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如《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銷售不動產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黑地稅函[2002]98號2002-10-29)第一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對甲方以新建房屋安置乙方,償還建筑面積不足或等于拆遷面積,不結算價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同類房屋的工程成本價核定計稅額征收營業稅;結算結構差價的,應將差價款并入核定計稅額征收營業稅,對償還建筑面積超過拆遷建筑面積的,增加面積價款亦應并入核定計稅額征收營業稅。”
另外,安置房若是其購置的產權房,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2003-01-15)的相關規定,可以以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減除房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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