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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貼印花稅稅款是否能申請退稅?

頒布時間:2010/12/25 12:12:01

多貼印花稅稅款是否能申請退稅?

    問:以“稅收通用繳款書”或者“稅收通用完稅證”形式多繳了印花稅稅款,是否能申請退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只對特定行為貼花,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按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對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或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法規特別規定可申請按期匯總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屬于印花稅特殊的計稅辦法。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行時的執行金額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不需要調整,

    依據上述規定,多貼印花稅票者,是不能申請退稅或者抵用的。

    以上解答僅代表本站觀點,具體情況請向當地主管稅務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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