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頒布時間:2015/6/7 17:58:54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也稱行政機構、國家管理機關,通常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行政機關是各類機關中職能最復雜、機構設置最多、工作人員最多、規模最大的機關。按照管轄范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干層次。我國從上到下分為國務院及省、市、縣、鄉鎮共五級政府,各級政府還設置各種職能機構。
中央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的決策機制是國務院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主要職權共18項,由《憲法》規定。
國務院的機構按職能分為:(一)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二)國務院組成部門,即各部、委,人民銀行、審計署;(三)國務院直屬機構;(四)國務院特設直屬機構,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五)國務院辦事機構。其他還有: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四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其機構設置與中央行政機關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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