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爭議代理服務業務規則(試行)
頒布時間:2015/8/5 15:16:24
納稅爭議代理服務業務規則(試行)
頒布時間:2015-08-05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納稅爭議代理服務執業行為,根據納稅爭議法律救濟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注冊稅務師承辦納稅爭議代理業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納稅爭議代理服務是指注冊稅務師接受委托代辦納稅爭議的法律救濟事宜。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法律救濟是指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法律救濟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第五條 稅務行政法律救濟代理,應關注:
(一)堅持法治反對人治原則;
(二)堅持程序、實體并重原則;
(三)按照一個處理決定書一個行政行為的原則,確定訴求事項;
(四)按照一個行政行為一個案件的原則,確定救濟案件。
第二章 承接
第六條 注冊稅務師承接案件之前,應評估納稅爭議案件承接的可行性,應取得爭議案件有關證據資料,評估爭議案件委托方的稅務處理行為是否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缺陷,決定是否受理。
案件評估環節應取得的證據資料主要有:
(一)經濟業務事項;
(二)辦稅業務事項;
(三)稅務處理文件;
(四)聽證、復議告知;
(五)委托人(納稅人或稅務機關)爭議主張的證據及案件說明;
(六)行業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慣例等第三方信息對爭議事項的規定和普遍性認定文件。
第七條 注冊稅務師對取得的證據閱讀審查,編制閱卷記錄,應關注:
(一)概括指控的違法事實;
(二)指控方的證據證明情況;
(三)稅務機關適用文件情況;
(四)追繳稅款情況;
(五)加收滯納金及加收利息的情況,包括金額和計算的方法依據;
(六)處以罰款情況。
第八條 注冊稅務師對閱卷情況做出評價,應關注:
(一)可選擇的事由;
(二)指控事實存在的疑點;
(三)可供選擇的證據;
(四)爭議類型判斷,合理性爭議還是合法性爭議;
(五)啟動爭議的可能性判斷,如合理性爭議可考慮放棄;
(六)可能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人;
(七)可選的受理單位;
(八)可供選擇的爭議點;
(九)救濟方案的設計思路;
(十)救濟的時間限制條件、法規政策的選擇和適用。
第九條 注冊稅務師承接業務執行業務承接執業規范,應取得當事人的委托書或授權書,按照委托人的授權開展代理業務。
第三章 實施
第十條 根據爭議事項的內容和救濟方式的受理范圍,確認可供選擇的救濟方式,設計救濟方案,應關注:
(一)確認提出救濟申請的事由;
(二)確認聽證和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三)聽證、復議、訴訟案件的管轄部門。
第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接受委托后,可以要求委托人再次補充提交涉案的詳細資料,并要求委托人或納稅人對稅務處理的不同意見做出書面說明;
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代理案件的需要,向稅務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提出閱卷申請。對于重要的證據,可以向稅務機關、人民法院申請復印。
第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審查納稅爭議有關的經濟業務事實,應關注:
(一)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主體、交易性質、交易對價、交易時間和交易金額;
(二)經濟業務的實物流、信息流、資金流比對一致;
(三)經濟業務合法性的依據是民商法和行政法;
(四)經濟合同生效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第十三條 審查案件有關的證據,應關注: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
第十四條 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應關注:
(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三)行使自由裁量權符合法律目的;
(四)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適當;
(五)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第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應關注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的內容。
行政行為合法應同時具備的主要條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第十六條 確認納稅爭議法律救濟的申請人或原告,應關注:
(一)稅務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
(二)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三)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參加;
(四)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或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
(六)股份制企業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七)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八)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確認納稅爭議法律救濟的代理人,應關注:
(一)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行政處罰聽證;
(二)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十八條 確認納稅爭議法律救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應關注:
(一)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調查機構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被申請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四)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五)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六)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七)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第十九條 確定納稅爭議救濟申請范圍,應關注: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事項的范圍,《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告知事項;
(二)稅務行政復議事項的范圍;
(三)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稅務行政案件,除稅款征收事項外,均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解繳稅款爭議,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確認納稅爭議法律救濟的受理機關或管轄法院,應關注:
(一)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調查機構所在稅務機關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受理機關;
(二)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五)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確認納稅爭議法律救濟的案件,應關注: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通知書確定案件;
(二)行政復議聽證的,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分別立案;
(三)對最初作出行政行為不服的,按處理決定書確定提起訴訟案件;
(四)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按照一個復議決定書確定提起訴訟案件。
第二十二條 根據所選擇法律救濟方式的法定程序,按規定提出救濟申請,應關注:
(一)申請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提交《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
(二)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應提交《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三)申請稅務行政訴訟應提交《行政訴狀》。
第二十三條 用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的案件訴求、事實和理由,可以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稅務行政訴訟狀中提出。編寫申請資料應關注:
(一)案件訴求的主要內容是:
1.提出請求的行為:撤銷、變更、維持;
2.提出請求的對象:決定書全稱及文號,其中的具體決定或行政行為。
(二)事實和理由的文字表述結構安排:
1.可以考慮按指控的違法事實或處理決定事項進行一級分類,每一個指控的違法事實或處理決定事項作為一個說明項目,如偷稅事實、欠繳事實、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加處罰款;
2.標題分級設計,按說明項目確認一級標題,按事實確認、證據運用、適用法律、適用程序確認二級標題,按二級標題的分觀點確認三級標題。
(三)事實不清或認定錯誤的主要情形有:交易事實的主體、性質、對價、時間、金額認定不清或錯誤,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
(四)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主要情形有:證據的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不確定,證明結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五)適用法律錯誤的主要情形有:文件適用錯誤、條款適用錯誤、適用未生效文件、適用失效文件;
(六)程序違法的主要情形有:稅務機關超越職權執行民法程序和市場監管程序,違反稅務機關執法監督程序,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會或采取聽證方式審理的行政復議,注冊稅務師應注意與審理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溝通:
(一)案件程序安排;
(二)申辯意見要點;
(三)當事人稅法遵從情況。
第二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參加聽證會應執行下列程序:
(一)出示代理委托書;
(二)做好會議記錄;
(三)發表申辯意見;
(四)疑點研討;
(五)最后陳述;
(六)審閱會議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后,或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注冊稅務師發現需要補充申辯的事項,應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補充申辯事項主要有:
(一)應進一步補充的申辯意見和證據;
(二)當事人對處理結果的訴求;
(三)就案件新證據和產生變化的事實做進一步申辯;
(四)對適用依據的理解方面存在爭議的,應按程序申請裁決。
第二十七條 行政訴訟代理,應關注:
(一)按規定取得代理資格;
(二)注冊稅務師代理行政訴訟,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
(三)按行政訴訟程序履行代理義務;
(四)應考慮聘請律師協助辦理訴訟程序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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