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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

頒布時間:2015/8/5 15:26:41

注冊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

 

   頒布時間:2015-08-05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稅務師制定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以下簡稱涉稅業務)計劃的行為,保障業務計劃質量。根據《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注冊稅務師承接涉稅業務后,制定實施計劃的事項,均適用于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計劃是指注冊稅務師制定的在約定時期內要完成業務委托事項的預先工作安排,包括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
 
    第四條 制定業務計劃,應當遵循: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充分考慮委托人的業務需求,合理規劃和實施必要的程序;
 
    (三)審慎評價委托人的業務需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利用其他專家的工作。
 
第二章 計劃準備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接受涉稅業務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涉稅業務約定書后,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有專業勝任能力的注冊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具體承辦。
 
    第六條 制定業務計劃前,項目負責人應當了解業務項目以下事項:
 
    (一)約定的委托事項、委托目的、業務范圍、完成時限等內容;
 
    (二)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向的第三人(其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基本概況、經營狀況、行業涉稅特點、內部控制情況、執行會計政策和相關稅收政策情況等;
 
    (三)分析自身的業務能力和可能遇到的執業風險;
 
    (四)對服務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包括委托方的財務風險、納稅風險、管理風險以及政策風險等;
 
    (五)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對完成工作量進行時間判定。
 
第三章 制定與調整
 
    第七條 業務計劃應當有助于項目負責人:
 
    (一)適當關注業務相關的重要領域;
 
    (二)及時發現和解決潛在問題;
 
    (三)恰當地組織和管理涉稅業務,以有效的方式執行業務計劃;
 
    (四)選擇具備必要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的項目組成員以應對預期的風險;
 
    (五)指導、監督并復核項目組成員工作。
 
     第八條 業務計劃項目負責人根據涉稅業務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約定書要求的期限等情況,制定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總體業務計劃指導具體業務計劃的制定。
 
    第九條 制定總體業務計劃應當界定服務范圍,明確必要的溝通環節和程序,安排服務時間,落實工作目標,確定工作策略,明確人力等資源的組織分工。
 
    第十條 制定具體業務計劃應當確定擬執行的服務程序、時間步驟、方法和具體流程等。具體內容:
 
    (一)項目負責人根據委托項目的情況確定擬執行的服務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溝通程序、報告程序、調整程序等;
 
    (二)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工作量大小和時間限定等情況,確定服務工作的作業程序和方法,包括核對、盤點、勘查、詢問、函證和比較分析等;
 
    (三)項目負責人應該確定涉稅服務的具體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對業務簡單、風險較小的服務項目,可適當簡化制定涉稅服務業務計劃的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組關鍵成員,應當參與工作計劃,業務計劃應經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請求本機構內部或外部相關領域的專家協助工作。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專家的工作成果負責。
 
    第十四條 業務計劃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在必要時對業務計劃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可能影響計劃實施的重要方面予以關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實方面,包括環境事實、業務事實和其他事實;
 
    (二)會計方面,包括會計賬戶,交易事項的確認與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
 
    (三)稅收方面,包括會計數據信息采集、納稅調整、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申報表或涉稅審批備案表格填寫等。
 
    第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對工作計劃過程中取得的資料,形成的評估意見,與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溝通事項,應當按照《注冊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編制記錄工作底稿。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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