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XX有限公司XX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的批復
沈地稅函〔2014〕149號 頒布時間:2014/11/27 17:40:04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XX有限公司XX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的批復
沈地稅函〔2014〕149號 【全文有效】
發文日期 :2014-11-27
沈陽市大東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XX有限公司XX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的請示》(沈大東地稅發〔2014〕4號)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回復如下:
一、關于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省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指導性意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于2012年4月10日(不含當日)前已將XX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遞交到主管稅務機關,完成了納稅申報程序并補繳了稅款,但由于主管稅務機關的原因尚未完成清算審核的,主管稅務機關對該項目進行清算審核時按原政策執行。
二、關于清算單位確定問題
根據《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第一條規定,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地方稅務機關應以住建部門或國土規劃部門下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分期建設項目作為清算單位。XX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按每棟樓分層下發的,考慮其特殊性及保證清算項目的完整性,可按一個清算單位進行清算。
三、關于清算項目成本費用分攤問題
對一個清算項目中只單獨簽訂建筑安裝合同,但其他房地產開發成本不能單獨核算的,根據《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第三條規定,地方稅務機關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積占清算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計算扣除項目金額后,分別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銷售收入和計算的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增值額。
根據《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第五條及《省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指導性意見》第四條規定,無產權地下室應比照無產權地下車位執行。
無產權地下車位不允許扣除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四項成本;與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庫)無關的成本支出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地下車位(庫)不參與分攤成本費用。地下車位和公共設施共用部分,應按各自的比例進行分攤。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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