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失效]
財稅字[1997]5號 頒布時間:1997/5/22 12:12:5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失效]
財稅字[1997]5號
頒布時間:1997-5-22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發[1996]29號),經國務院批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注: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一、對納稅人隨價格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對按照國發[1996]29號文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凡是通過價外加價形成的,應在繳納流轉稅后再納入預算。
二、除上條規定以外,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征收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三、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對于中央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凡經省級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未列入名單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涉及征稅的收費項目,均應納入稅務管理,進行稅務登記,其收費項目應進行納稅申報并使用稅務發票。對不征稅的收費,基金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基金票據。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第十三條規定同時廢止 .
附件: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一批)
附件:
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一批)
序號 項目
1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
2 車輛購置附加費
3 船舶噸稅
4 適航基金
5 棉花價格調節基金
6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7 黃渤海對蝦資源保護增殖基金
8 庫區維護基金
9 墾復基金
10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11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2 社會福利基金
13 旅游發展基金
14 農業發展基金
15 農(牧,漁)業稅附加
16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
17 糧食風險基金
18 副食品風險基金
19 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20 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21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22 港口建設費
23 養路費
24 公路建設基金
25 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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