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2003]12號 頒布時間:2003/2/8 12:12:5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2003]12號
頒布時間:2003-2-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注:根據國稅發[2009]7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在總結近幾年匯算清繳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稅務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制定本規程。
一、匯算清繳的對象
凡在當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或在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稅法及《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但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臨時來華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一年的外國企業;
(二)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的企業;
(三)其它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
二、匯算清繳工作內容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企業應首先按照《辦法》的規定,自行調整、計算本納稅年度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自核本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繳納應補稅款;二是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及其它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后,下發匯繳事項通知書,辦理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工作,并進行資料匯總、情況分析和工作總結。
三、匯算清繳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具體可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各階段工作的主要內容及時間要求安排如下:
(一)準備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認真作好以下匯算清繳準備工作:
1.宣傳輔導。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納稅人明確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應報送的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必要時,還應組織企業(尤其是新辦企業)辦稅人員進行培訓、輔導相關的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及手續;
2.明確職責。匯算清繳工作應有領導負責,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并由稅政、管理、稽查等職能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時,還應組織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3.建立臺帳。建立日常管理臺帳,主要記載企業預繳稅款、享受稅收優惠、彌補虧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獲利年度確認等事項,以便在匯算清繳工作中進行核對;
4.備辦文書。向上級稅務機關領取或按照規定的式樣印制匯算清繳有關的表、證、單、書。
(二)實施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驗收、審核以及辦理處罰、稅款的補(退)手續。
1.資料驗收。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所得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后,應檢查企業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附表、文件等資料,應責令限期補齊;對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退回企業并責令限期補正。
2.實施處罰。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發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
3.資料審核。對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就以下幾個方面內容進行審核:
(1)審核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與會計決算報表、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的數字是否一致,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已按注冊會計帥查帳報告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作出調整;
(2)審核企業是否按規定結轉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
(3)審核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的減免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無稅務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業所處減免稅年度情況,何時應恢復征稅;審核企業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已報稅務機關審批等;
(4)審核總機構匯總和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其分支機構或各營業機構帳表所記載涉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各項數據是否準確;
(5)審核企業已預繳所得稅的完稅憑證,確認其實際預繳的稅額。
4.核發處理決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及日常征管情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它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在5月底前,對應補繳所得稅、應辦理退稅的企業發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算清繳涉稅事項通知書》,并辦理稅款多退少補事宜。
5.總、分支機構協調管理。
(1)總機構或負責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機構(以下簡稱匯繳機構)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總或合并申報后,應于每年5月31日前為納稅人開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見附件1);企業所屬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以下簡稱營業機構)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2)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匯總或合并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時發現其所屬營業機構的疑點,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以向該企業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營業機構稅務事項協查函》(附件2),該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應負責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函復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3)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或稅務檢查中,發現營業機構有少報收入或多列成本費用等所得稅的問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營業機構稅務處理聯絡函》(見附件3)。
(4)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營業機構就地征收稅款或調整免稅期所得或調整虧損額的,應及時將征收稅款額及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額以《營業機構稅務處理聯絡函》(見附件3)通知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總額作相應調整,并在應補(退)稅額中減除已在營業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額。
6.歸檔。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匯算清繳有關數據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三)總結階段。各地稅務機關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匯算清繳工作的資料歸檔、數據統計、匯總以及總結等各項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及有關報表。工作總結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1.基本情況及相關分析。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稅務登記戶數、開業戶數、應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實際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不參加匯算清繳的企業戶數及其原因、盈利企業戶數、盈利企業收入、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實際繳納所得稅額、虧損企業戶數、虧損企業收入、虧損金額等內容;
(2)主要指標分析和說明:主要分析企業的開業率、匯算清繳面、所得稅預繳率、稅收負擔率、企業虧損面等指標;
(3)企業盈虧情況分析:根據盈利企業戶數、實際參加匯繳戶數分析盈利面變化情況,包括當年度由虧損變為盈利的企業戶數和由盈利變為虧損的企業戶數并與上一年度進行對比分析,說明原因和分析趨勢;分析盈利和虧損企業的銷售收入、出口銷售收入、成本、費用、未彌補虧損前利潤總額、虧損總額等指標與上一年度的增減變化情況及原因、銷售利潤(虧損)率的升降情況等;
(4)納稅情況分析:包括預繳率變化,所得稅預繳、補稅和退稅,企業的免稅、減半征稅、全額征稅戶數、所得稅減免金額以及稅收負擔等情況。
2.企業自行申報情況。主要包括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填寫和報送,企業自行調整(包括通過注冊會計師審計調整)的戶數、主要項目和金額等情況。
3.稅務機關依法調整情況。主要包括稅務機關依法調整的戶數、主要項目、金額,同時應分別說明調增(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虧損總額的戶數、金額等情況。
4.主要做法。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組織安排落實情況,對內部人員的業務培訓及對企業的前期宣傳、培訓、輔導情況,對申報表的審核情況以及匯算清繳工作的檢查考核評比等情況。
5.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或建議。分企業和稅務機關內部兩個方面,企業方面主要包括申報表的填報、申報軟件的操作使用情況和《辦法》的執行情況等;稅務機關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情況及效果,說明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四、《辦法》及本規程所涉及的文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按照規定式樣自行印制。
五、本工作規程自2002年度起執行。總局以國稅發[2001]9號文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和以國稅函[2001]319號文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管理辦法及工作規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合并)申報所得稅證明(略)
2.營業機構稅務處理聯絡函(略)
3.營業機構稅務事項協查函(略)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A類)(略)
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B類)(略)
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指標分析表(A類)(略)
7.匯算清繳工作報告——綜合數據表(略)
8.匯算清繳工作報告——情況分析圖表(略)
9.匯算清繳工作報告——年度比較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