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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3]13號 頒布時間:2003/2/8 12:12:5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3]13號
成文日期:2003-02-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在總結近幾年匯算清繳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新修訂的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總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照稅法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并應依其全年實際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
    三、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應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并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及辦結稅款多退少補事項。
    四、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一)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五、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前,應檢查下列事項是否已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確認:
    (一)享受稅收優惠情況。主要包括獲利年度的確認、虧損的彌補、依法享受定期減免稅、特定項目或產業減低稅率、技術開發費加成扣除、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減免等。
    (二)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項目。主要包括壞帳準備、財產損失、借款利息、工資福利費等。
    (三)企業有關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情況。
    (四)其他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項目。
    六、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或備齊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的,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填寫《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或先按規定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其它有關報表、資料適當延期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七、采取匯總或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的總機構或營業機構(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索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并應在6月30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達其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以下簡稱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未向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前述已匯總申報的證明,且又無延期申報批準文件的,由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營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并結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待遇,計算應補稅額、就地征收及實施處罰;但企業匯總申報處于虧損年度或免稅年度的,應由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統一稅務調整處理。
    八、企業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要求中國注冊會計師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帳報告中列示有關稅務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并注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九、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并自核自繳應補繳稅款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仍須補繳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見附件1)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
    十、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需要辦理退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見附件2)后,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十一、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十二、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十三、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見附件3)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十四、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五、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繳納稅款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采用非公歷年度作為納稅年度的企業,應在其納稅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十七、本辦法自2002年度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1〕9號文件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和以國稅函〔2001〕319號文件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管理辦法及工作規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補稅企業適用)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退稅企業適用)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
    抄送: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1:
    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
    (a類企業適用)
    (企業名稱)  :
    你公司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收悉。經初步審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應調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潤總額:  元;
   二、本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  元;
   三、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元;
   四、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減)額: 元;
   五、本年度實際應納稅所得額: 元;
   六、本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
   七、本年度減(免)所得稅額: 元;
   九、本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元;
   十、本年度境外應補所得稅額:  元;
   十一、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稅額: 元;
   十二、本年度已預繳所得稅額: 元;
   其中:已預繳季度所得稅額:  元;
   已補繳年度所得稅額: 元;
   十三、本年度應補所得稅額: 元;
   十四、其他:
    你公司已補稅額與本通知中確定的應補稅額不符,應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數額,于5月31日前,將尚須補繳的所得稅稅款自行繳納入庫。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項: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 (b類企業適用)
    (企業名稱)  :
    你公司按(所得稅計征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收悉。經初步審核,你公司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應調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潤率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
  (一)本年度收入總額: 元;
  (二)本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元;
   二、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
  (一)本年度經費支出總額:  元;
  (二)本年度換算的收入總額:  元;
  (三)本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元;
   三、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元;
   四、本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
   五、本年度減(免)所得稅額: 元;
   六、本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元;
   七、本年度已預繳所得稅額:  元;
   其中:已預繳季度所得稅額:  元;
   已補繳年度所得稅額:  元;
   八、本年度應補所得稅額: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已補稅額與本通知中確定的應補稅額不符,應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數額,于5月31日前,將尚須補繳的所得稅稅款自行繳納入庫。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項: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附件2: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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