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的財稅處理(一)
頒布時間:2011/3/17 12:12:24
估價的財稅處理(一)
估價分為兩種情況:即存貨估價和固定資產的估價,下面分兩項情況進行闡述。
一、存貨的財稅處理
(一)財務處理
存貨的估價入庫是指原材料(庫存商品)已到,發票未到,貨款尚未支付。
估價的目的是為做到原材料賬實相符,以便期末對已領用或售出的存貨結轉成本,具體做法是:應先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格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紅字沖回,以便付款時,按正常程序做賬務處理。
例如:11月份從A公司購入存貨一批,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貨款尚未支付,月底時按暫估價10000元入賬,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000
月末正常結轉成本,全部或部分領用售出不受影響
借:生產成本(主營成本) 10000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12月初,將估價入庫沖回: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 000
當月付款,取得發票,金額沒有差異,進項稅1700元,則: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 17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 11700
實踐中問題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發票連續數月未到,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賬處理,重復上述分錄。如果估價不準確尤其是估價差異過大時,等發票到時,已領用存貨的差異在會計處理上全部留到剩余的存貨中,造成后期成本的失真。
問題再復雜些,如果只支付了部分貨款,收到部分貨款的發票,對于已經開具發票的部分原材料可憑發票入賬,期末只對尚未開具發票的那部分存貨暫估入賬。
接上例,購進當月領用材料2000元,則11月底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 000
借:生產成本(主營成本) 2000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2000
12月初,將估價入庫沖回: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 000
這時此項存貨紅字2000元,當月未付款,領用存貨3000元,則2月底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 000
借:生產成本(主營成本) 3000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3000
次年1月初,將估價入庫沖回: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0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 000
這時此項存貨紅字5000元,當月支付全部貨款,發票價格為11000元,則: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11000
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 1870
貸:應付賬款 12870
這時此項存貨的賬面余額為6000元,這一半的存貨要比領用的一半存貨要高1000元了。
(二)稅務處理
關于存貨的估價入庫,總局并未出臺明確的文件,稅法也只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有關的明確的文件散見于各省市的匯算文件中。
如遼地稅函[2009]27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關于存貨估價入帳問題 納稅人購入存貨,由于取得合法購貨憑證不及時,可采取估價入帳方式進行核算。納稅人能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相關發票的,對上年估價入庫結轉損益部分的成本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按發票實際金額調整已結轉損益的成本;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取得發票的,應就估價入庫結轉損益部分的成本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取得發票時,調減取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遼國稅函[2007]55號《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關于納稅人購入的存貨估價入賬問題對納稅人已經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尚未到達的各種存貨,應按計劃成本、合同價格或其他合理價格暫估入賬,年度按規定已計入當期損益部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但其核算必須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稅務機關應對暫估入賬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對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仍然沒有取得合法購貨憑證的,應將存貨按暫估價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后年度實際取得合法購貨憑證時,可以在取得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結合上述例子,次年1月取得發票的價格為11000元,對11月及12月多結轉的500元成本則要進行納稅調整了,如果截止匯算清繳結束仍未取得發票,則11月及12月結轉的成本5000元都不能稅前扣除,要做納稅調增處理,待發票來的時候即下年所得稅匯算的時候做調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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