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的財稅處理(二)
頒布時間:2011/3/17 12:12:25
估價的財稅處理(二)
二、固定資產估價的財稅處理
(一)財務處理
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交付使用后,往往竣工決算還沒有做完,或者由于工程款項未結清,發票還沒到,無法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為: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有關規定:一、固定資產的折舊(二)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財會[2000]25號《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二)稅務處理
國稅函[2003]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關于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 中移動因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并按規定補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交的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交的所得稅。
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可見估價的固定資產,也可以稅前扣除折舊,只是要把握好發票的取得時間和稅前扣除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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