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沈勞社發[2007]44號 頒布時間:2007/8/28 12:12:25
關于印發《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沈勞社發[2007]44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地稅局、殘疾人聯合會:
現將《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從市情出發,綜合考慮居民醫療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則;
二、堅持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的原則;
三、堅持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對困難群體重點補助的原則;
四、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五、堅持政府組織、政策引導、參保自愿、逐步推進的原則;
六、堅持統籌安排,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其他人群各類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平衡銜接的原則。
第二章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四條 下列各類人員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本市范圍內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包括: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就讀的在校學生;
2、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就讀并取得學籍的在校學生;
3、非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范圍內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就讀,且具有本市居住證或在本市取得學籍的在校學生(含在沈務工農民工子女)。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包括:
1、低保人員;
2、低保邊緣戶人員;
3、非低保或非低保邊緣戶的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員;
4、其他非在校少年兒童(含新生兒)。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下同)勞動年齡段內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包括:
1、低保人員;
2、低保邊緣戶人員;
3、未就業且未被認定為低;虻捅_吘墤舻亩壱陨现橇φ系K殘疾人員、二級以上精神障礙殘疾人員、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員、二級以上視力殘疾人員、二級以上聾啞殘疾人員;
4、男46周歲以上、女36周歲以上,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且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男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下同)、女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下同)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老年居民。包括:
1、低保人員;
2、低保邊緣戶人員;
3、非低;蚍堑捅_吘墤舻亩壱陨现囟葰埣踩藛T;
4、其他未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老年居民。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含廠辦集體、專制)破產、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均應按照《關于解決國有破產、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問題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5〕38號)和《關于解決集體破產、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6〕28號)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凡經勞動、財政等有關部門認定的國有或集體困難企業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且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均應按照《關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6〕號)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五、已參加養老保險但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商戶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均應按照《關于印發<沈陽市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沈勞社發〔2003〕41號)和《關于沈陽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3〕54號)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六、勞動年齡段內既未參加養老保險又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應按照《關于印發<沈陽市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沈勞社發〔2003〕41號)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七、進城務工農民,按照《關于實施農民工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7〕9號)規定,參加本市農民工醫療保險。
八、其他在沈務工的外地人員,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就業形式在沈務工的外地人員,不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覆蓋范圍之內。
九、在異地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覆蓋范圍之內。
十、全日制在校大專院校學生的醫療保險制度國家另行安排,不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覆蓋范圍之內。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個人繳費標準及政府補助標準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個人繳費標準及政府補助標準按照《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沈勞社發〔2007〕43號)第十、十六條規定執行。每年的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政府批準后實施。2007-2008年度籌資標準、個人繳費及政府補助標準分別為:
一、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和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年籌資80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屬于低保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8元,政府補助72元;屬于低保邊緣戶,個人繳納37元,政府補助43元。
二、18周歲以上, 男60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符合參保條件的非從業城鎮居民,沒人年籌資495元,其中個人繳納455元,政府補助40元。屬于低保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50元,政府補助445元;屬于低保邊緣戶人員,個人繳納228元,政府補助267元。
三、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老年居民,每人年籌資495元,其中個人繳納297元,政府補助198元。屬于低保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50元,政府補助445元;屬于低保邊緣戶人員,個人繳納228元,政府補助267元。
四、本辦法實施后戶籍從外地遷入本市并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在校學生、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被認定為本市的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除外),參保繳費后2年內,由個人繳納全額醫療保險費,政府不予補助。
第七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屬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其享受的稅收鼓勵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補助的參保資金,以戶籍為依據(對無本市居住證但取得本市學籍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含農民工子女,以所在區縣學籍為補充依據),實行屬地管理,由市、區(縣、市)財政共同分擔,比例為:市財政與四縣(市)財政分別按80%和20%比例分擔;市財政與沈北新區、蘇家屯區財政分別按70%和30%的比例分擔;市財政與其他區財政各按50%比例分擔。
第九條 城鎮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只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 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的意外傷害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個人自愿參保,政府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在校學生除外)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政府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繳費標準每人每年38元,政府不予補助。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參保程序與繳費方式
第十二條 參保登記:
一、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由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登記、辦理手續、信息采集、申報核定及信息變更等參保事宜。
(一)在校學生持《戶口薄》或《居民證》原件及復印件,困難家庭學生應同時提供《沈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沈陽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2寸紅底免冠彩色照片1張,向所在學校申請參保登記、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關資料。
(二)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年申報。學校負責對本校學生的參保資格審核、信息采集和錄入、制作信息軟盤、提供學籍證明,由學校醫療保險經辦人員于每年的9月15日前統一到市醫保中心辦理申報核定手續。
二、其他城鎮居民以社區為參保單位,由所在街道、社區統一組織參保登記、辦理手續、信息采集、申報核定及信息變更等參保事宜。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持《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重度殘疾人員應同時提供、《沈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沈陽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沈陽市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員未就業認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寸紅底免冠彩色照片1張,向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申請參保登記、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關資料。
本辦法時候后戶籍從外地遷入本市并符合參保條件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除持《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同時提供原戶籍地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不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證明。
(二)其他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按年申報。街道、社區負責對本街、社區居民參保資格的審核、信息采集和錄入、制作信息軟盤。未就業的低保邊緣戶人員、重度殘疾人員由社區進行公示,并經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確認后,由街道、社區醫療保險經辦人員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2007年應在11月30日前)統一到市醫保中心辦理申報核定手續。
三、政府將按每協助辦理一個學生或居民參保給予2元代辦補助費,市、區(縣、市)兩級財政各分擔1元。
第十三條 繳費時限與方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由學校、街道、社區統一征收保險費,并通過學校、街道開戶銀行辦理轉賬手續。具體繳費方式:
一、在校學生由學校根據市醫保中心核定的人員應繳信息,于每年的9月16日-25日統一收繳醫療保險費、開具繳費收據,并負責存入到單位開戶行帳戶,保險費歸集后轉帳到市醫療保險指定銀行帳戶。
二、其他城鎮居民由街道、社區根據市醫保中心核定的人員應繳信息,于每年的11月1日-30日統一收繳醫療保險費、開具繳費收據,并負責存入到單位開戶行帳戶,保險費歸集后轉帳到市醫療保險制定銀行帳戶。
具體繳費操作程序按市醫保中心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市醫保中心負責為參保人員制作《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手冊》和《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IC卡》,繳費后30個工作日內由學校和街道、社區負責領取、發放。證卡費每人27.5元(IC卡24元,就醫手冊3.5元),其中個人繳納14.5元,政府補助13元,首次參保繳費時一并征收。
第十五條 政府補助的參保資金,由財政部門依據市醫保中心提供的實際參保信息,以戶籍為依據,實行屬地管理,按照市、區(縣、市)財政分擔的補助標準,在收到信息后的30日內,將補助資金一次性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由學校、街道、社區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收繳,分別入帳。
第十七條 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街道、社區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收繳,分別入帳。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給付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起始時間:在校學生自參保繳費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城鎮居民,自參保繳費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辦法實施前已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凡未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辦法參保繳費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后戶籍從外地遷入本市并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參保繳費后,其待遇等待期為6個月。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校學生除外)在下一個參保年度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再次繳費將按重新參保辦理,設立待遇等待期6個月,參保人員只享受參保繳費年度內剩余6個月的醫療保險待遇。并逐步實現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相掛鉤。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因門診規定病種在門診就醫時,先由個人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一定比例對病種進行限額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疾病在門診急診搶救死亡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50%比例支付,支付限額為1000元。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疾病住院時,先由個人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和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因疾病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分別為: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個人自付比例為20%;
區二級(含比照區二級,下同)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5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5%、個人自付比例為25%;
市二級(含比照市二級,下同)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2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個人自付比例為30%;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3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自付比例為40%;
特大型三級(特指中國醫大附屬第一醫院、中國醫大附屬第二醫院、沈陽軍區總醫院,下同)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5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5%、個人自付比例為45%。
因急診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均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
非本市戶籍的在校學生寒暑假回家探親期間,因急診住院發生的符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5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40%、個人自付比例為60%。
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病多次住院,不享受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遞減待遇。
二、其他城鎮居民因疾病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分別為: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3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5%、個人自付比例為35%;
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4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自付比例為40%;
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5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5%,個人自付比例為45%;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8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45%、個人自付比例為55%;
特大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40%、個人自付比例為60%。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均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
參保的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病多次住院者,從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遞減15%,一年最多遞減2次。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患惡性腫瘤,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者,每年只需交一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不變。
參保人員因患精神病、病毒性肝炎、浸潤性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性肺結核住院,不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不變。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規定辦理家庭病床的,可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區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辦理程序、開展家庭病床病種及統籌基金結算標準,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管理辦法。個人自付比例,執行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等級醫院個人自付比例。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年度(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管理。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因疾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年累計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其他城鎮居民因疾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家庭病床及住院醫療費用,年累計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2萬元。
第二十六條 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發生意外傷害時,符合商業保險賠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具體賠付范圍包括: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意外傷殘補助費、意外身故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18周歲以上參保人員(在校學生除外),超過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沈陽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報銷比例給予賠付,年最高賠付限額為5萬元。
第六章 就醫管理及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愿意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 ,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并與市醫保中心簽訂服務協議后,方可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提供醫療服務。
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愿意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取得定點醫療服務資格,并與市醫保中心簽訂服務協議后,方可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提供醫療服務。
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將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范圍。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規定的比例支付。兒童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須持《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手冊》和《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IC卡》,否則,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應認真查驗參保人員有效證件,發現有仿造、冒用或者涂改的,應予扣留并及時上報市醫保中心。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要保管好本人的醫療保險就醫手冊、醫療保險IC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市醫保中心掛失并補辦證卡。嚴禁將本人的證、卡轉借給他人就醫,嚴禁仿造和涂改醫療保險證、卡,違者將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除外)就醫實行首診和轉診制度。
參保人員首診應選擇在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含市二級以下綜合定點醫療機構、各級?贫c醫療機構,下同)診治,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作為轉診醫院。首診選在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因急診搶救除外),其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就醫,不設立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可在全市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自主選擇就醫。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由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轉往轉診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辦理轉診登記手續,實行網上轉診登記備案制度。未辦理轉診登記手續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在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在就近的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應及時憑急診搶救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到市醫保中心辦理登記手續,否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結算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結算辦法執行,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市醫保中心按應撥付額的90%與定點醫療機構預結算,預留10%的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年終根據考核結果予以返還;屬于參保人員個人自付和自費的,由參保人員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在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并履行備案登記手續的,起醫療費用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并履行備案登記手續的,其醫療費用待治療終結后,憑本人的醫療保險證卡、出院證明、住院病志復印件、醫療費收據、醫療費用清單到市醫保中心結算。
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結算標準,按照《關于下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結算標準等指標的通知》的規定執行了;門診規定病種的結算標準,按照《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入、出院標準。定點醫療機構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保人員收治住院,或者將不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人員提前辦理出院,經核實后,其參保人員住院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市醫保中心不予結算。
參保人員因同種疾病在非急診搶救情況下15日內重復住院的,如因定點醫療機構分解住院所致,由市醫保中心按照服務協議處理;如因參保人員個人原因造成二次住院的,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將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院治療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應按下列要求收。
從低等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往高等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由高等級定點醫療機構收取起付標準的差額部分;
從高等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往低等級?贫c醫療機構治療的,按重新住院處理;
從綜合定點醫療機構轉往同級?贫c醫療機構治療的,按重新住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及其他社會成員有權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收支、醫療保險待遇給付及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調查,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應定期監督、審計。
第四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7〕44號)有關規定:當年籌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統籌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統籌基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中的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的個人負擔醫療救助事宜,按照市民政制定的城鎮居民醫療救助辦法規定執行。
(一)低保人員在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該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高于300元的由個人繳納300元,差額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救助;統籌基金起付部分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資金再按40%比例給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為4000元。
低保人員普通門診就醫,每人每年給予80元醫療補助。
(二)低保邊緣戶人員在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該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高于500元的由個人繳納500元,差額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救助;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資金再按20%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為2000元。
(三)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就醫時的醫療救助,直接在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其醫療救助部分的醫療費用,經市醫保中心核實,報市民政局認定后,由各區、縣(市)財政直接撥付給各定點醫療機構。
(四)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的醫療救助,從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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