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產生糾紛,打官司勝訴了,取得違約金收入、延期付款利息及賠償收入是否應納稅,納什么稅?
頒布時間:2010/12/25 12:12:17
問:企業之間產生糾紛,打官司勝訴了,取得違約金收入、延期付款利息及賠償收入是否應納稅,納什么稅?
答:首先此筆收入流轉稅和所得稅都要繳納,根據企業主營業務的范圍和訴訟性質來區分是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具體參考文件: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房地產公司收取客戶的違約金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營[2002]40號
頒布時間:2002-1-24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朝陽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房地產公司收取客戶的違約金是否繳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2001〕178號)收悉。
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北京京港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購房戶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發生的違約金,應并入營業額隨相關業務適用稅目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
特此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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