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的舊設備如何提取折舊?
頒布時間:2010/12/25 12:12:02
購入的舊設備如何提取折舊?
問:我司購入舊設備,是按售出方的原值和剩余年限計提,還是按售價和尚可使用年限計提?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另外,售出方出售固定資產,應當確定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之后該項資產在購買方就應該按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重新確定其計稅價值了。
綜上,購買舊固定資產,應該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按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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