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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財稅字[1997]116號 頒布時間:1997/11/25 12:12:0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財稅字[1997]116號

頒布時間:1997-11-25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5年9月22日發布了《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自1994年度起實行。該文件執行三年來,總的來看,既維護了國家利益,又兼顧了企業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難和概念界定不清等問題。為了更好地體現國家鼓勵外經企業發展的政策,根據目前外經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們對《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1995年發布的原辦法同期廢止。


  附件: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

 

附件:

  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

  一、境外所得的計算


  (一)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攤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

  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是指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


  (二)企業未設立全資境外機構取得的境外投資所得,是指被投資企業已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


  二、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境內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額


  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法定稅率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


  四、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抵扣方法


  依照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匯總納稅時,可選擇以下一種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更改。


  (一)分國不分項抵扣:企業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可采取分國不分項抵扣。


  1.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按國別(地區)進行抵扣。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包括納稅人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中視同已繳納的稅款。納稅人應提供所在國(地區)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或納稅證明以及減免稅有關證明,如實申報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得瞞報和偽報。


  2.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扣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實施細則規定公式計算,即: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3.納稅人在境外各國(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計算出的該國(地區)“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從應納稅總額中按實際扣除;超過“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按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當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用以后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


  (二)定率抵扣:為便于計算和簡化征管,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


  五、計算境外稅款扣除限額的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一項,以及本辦法中“境外所得應納稅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


  六、境外減免稅處理


  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稅法規定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


  (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


  七、境外企業遇有自然災害等問題的處理


  (一)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應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現行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二)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可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八、納稅年度和申報


  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申報并繳納所得稅。


  九、稅款預繳和清繳


  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內的所得,應依照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分開進行,年終匯算清繳合并進行。即境內所得部分的稅款預繳仍按統一規定執行;境外所得部分的應繳稅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計算預繳,具體預繳日期和稅款數額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納稅人應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預繳全年應交稅款。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內的所得,合并統一進行匯算清繳。


  十、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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