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1號 頒布時間:1997/12/16 12:12:2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1號
頒布時間:1997-12-16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經1997年全國企業所得稅工作會議研究,現將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
。ㄒ唬⿲{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二、關于逾期還款加收罰息處理問題
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關于清算期間執行優惠政策問題
納稅人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照顧。
四、關于行業會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問題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五、關于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扣除項目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的截止時間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六、關于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計算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有多種提法,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
七、關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賃費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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